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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不正当竞争,变更企业名称—— 在先深圳"图腾"字号对抗在后北京"图滕"字号终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7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659 次

构成不正当竞争,变更企业名称——

在先深圳"图腾"字号对抗在后北京"图滕"字号终审胜诉!

 

由于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地域性,不同地域的市场主体在同行业注册相同或近似字号的情况比比皆是,其中不乏利用仿冒知名企业字号等搭便车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法经营者。本文将通过分析深圳图腾公司与北京图滕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关于企业字号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图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图腾公司”)成立于2000年,专注于为数据中心、云计算、大数据、通讯、网络、电气、工业控制、船舶、安防等行业开发、制造高品质的机柜产品,系国内最具规模的机柜制造商。“TOTEN”、“图腾”商标自2000年公司成立当年就开始在国内申请商标保护,与此同时,“TOTEN”商标还通过国际注册积极布局海外市场。至今经过长达20余年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图腾TOTEN”多次被评为排名位列前三的中国服务器机柜十大品牌,是中国机柜行业知名品牌。

北京图滕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迈宁合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016年将企业字号变更为“图滕”,并在其官网醒目位置宣称“专业机柜生产厂家”、“机柜行业的超越者”。经调查发现,北京图滕公司不仅通过仿冒深圳在先知名“图腾”字号的不当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还通过其关联公司大量抢注与深圳图腾公司在先“TOTEN”及“图腾”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TOTENG”、“图滕”、“越图腾”等系列商标,并且在天猫商城开设的图滕旗舰店突出使用“图滕机柜TOTENG”标识,误导消费者,谋取不当利益。

为了维护自身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深圳图腾公司通过商标行*程序及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开展维权行动,其中,广东君逸律所代理的深圳市图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图腾公司”)诉北京图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远通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获得终审胜诉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认定,北京智远公司、北京质远公司(原北京图滕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在天猫旗舰店机柜商品及官网上使用“图滕TOTENG”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深圳图腾公司对“TOTEN”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深圳图腾公司的“图腾”字号在机柜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北京质远公司(原北京图滕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深圳图腾公司的“图腾”字号,但其仍使用“图滕”作为企业字号并在机柜行业内经营,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停止商标侵权、停止使用“图滕”字号并变更企业名称以及连带赔偿深圳图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6万元的判决。

二审期间,北京图滕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变更企业名称为北京质远通纳科技有限公司,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23175274号“图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定该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并裁定该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二、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组成要素,具有识别不同市场主体的作用,同时也起到承载企业商誉的功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字号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被纳入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以下主要从在先字号对抗在后字号的角度分析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对企业字号进行保护,解决企业字号之间的冲突。

首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保护在先字号的前提是“有一定影响”。由于企业名称注册的地域性,在先字号并不当然享有排斥在后字号使用的权利,只有“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才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企业字号的保护范围取决于其影响力的大小,知名度或影响力越大,其保护范围也越广,受保护的力度也越大。而在考虑是否“有一定影响”时,应当从使用时间、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方面综合进行分析。具体也可参考《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认定标准,如法释〔201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在先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本案中,为证明“图腾”字号的知名度,深圳图腾公司提交了大量线上线下销售证据、获得的荣誉证据以及国内外参展证明。法院经审查认定,深圳图腾公司自2000年至今一直使用“图腾”作为其企业字号,且提交的发票等销售证据、排行及所获奖章等荣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机柜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其次,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保护在先字号的判断标准是在后字号的使用行为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误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规定为混淆行为的要件。混淆的判断依据可以参考法释〔201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综合考量如下因素以及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认定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一)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二)商品的类似程度;(三)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四)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五)其他相关因素。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可以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本案中,双方均属于机柜领域的同业经营者,且在后字号“图滕”与在先字号“图腾”读音相同、字形相近,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同时考虑到在先字号“图腾”具有的知名度,在后字号“图滕”的使用容易造成混淆误认。

第三,在后字号的登记使用者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意图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旨在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本案中,北京质远公司成立于2012年,2016年将企业字号变更为“图滕”,并且自2017年开始通过其关联公司在多个关联类别大量申请注册与深圳图腾公司在先“TOTEN”及“图腾”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TOTENG”、“图滕”、“越图腾”等商标,其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深圳图腾公司的“图腾”企业字号,但其仍使用“图滕”作为企业字号并在机柜行业内经营,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而最终被法院判决承担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三、重要启示

企业经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实践中,一些不法经营的市场主体不仅通过抢注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实施傍名牌的侵权行为,还通过登记使用他人在先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打擦边球的不当手段实施侵权行为,误导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加大企业字号权的法律保护,对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毕竟企业名称具有较强的地域性,企业字号的法律保护具有一定限制条件,如要对字号得到跨区域的更有力的保护,首先应当将字号注册为商标,使其同时获得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