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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科学使用和管理商标----针对“撤三”案件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7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643 次

企业如何科学使用和管理商标----针对“撤三”案件

 

商标注册人负有规范使用和连续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自2019年《商标法》修改后变得更加明确,对“撤三”案件审理的标准也日趋严格。随着商标注册难度的增加,为了克服在先权利障碍,对注册已满三年的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也作为常规措施越来越多的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出现。撤三案件数量的激增以及撤三审查标准的日趋严格,使企业如何针对潜在的撤三风险,科学使用和管理商标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下文将通过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情形的判定、如何收集“撤三”案件证据、为防范“撤三”风险给企业科学使用和管理注册商标的建议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情形的判定

“撤三”案件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是指“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构成“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判定需要满足“连续三年”和“不使用或不规范的商标使用”两个条件。“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是指一个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内不使用,且该状态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时间起算,应当自申请人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而“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注册商标权利人收到“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后的两个月内需提供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如果未能提供或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核定使用项目上的使用时,花费大量精力注册下来的商标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二、“撤三”案件中的有效证据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对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规定: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者交易记录等上;(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展会印刷品及其他资料、工牌、指示牌和背景牌等处用于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使用;(5)商标使用体现在国家机关、检测或鉴定机构及行业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书上;(6)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以上为商品类别的商标使用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分为销售类证据、宣传类证据两类。以我所代理多起商标“撤三”案件的成功经验来看,一套指定日期内完整的销售类证据需要包含体现注册商标的销售合同、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印有商标的商品实物图片或视频;一套指定日期内完整的宣传类证据包含注册商标权利人或被许可使用人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对含注册商标商品的宣传合同、对应增值税发票、宣传效果图或者视频。

 

三、企业科学使用和管理注册商标的建议

   精英知识产权已经成功为涉及餐饮业、互联网行业、建筑行业、金融行业等多个领域的客户代理“撤三”案件,具有丰富经验。在商标注册难度加大大趋势下,我们为企业如何科学使用和管理注册商标,以应对潜在“撤三”风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1. 签订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时,在合同标明合同标的上的具体商标,并保存好与之对应的交易发票2.在产品及外包装上规范印制注册商标。3.在对品牌进行推广、宣传时,签署相关合同,在合同中体现进行推广的商标,开具的发票也要标明商标名称。4.参加展会,与展会举办方签署的合同、发票应当保存好。

    特别提醒:为避免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目的落空,形成鼓励当事人如实、规范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导向,如果商标注册人提供的部分使用证据系伪造,则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证据从严审查,相应提高证明标准;对严重的伪证行为依法从严处理,营造诚信的商标注册使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