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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后如何进行主动修改?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7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127 次

专利申请人为了专利能够尽快获得较早的申请日,可能会因时间仓促、准备不充分而导致已递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存在缺陷,因而需要进一步修改。专利申请递交后是否可以主动修改、何时进行主动修改、主动修改有哪些限制等问题时常困惑申请人,申请人往往因不了解相关事项而丧失对申请文件修改的机会,导致专利申请无法授予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专利申请递交之后可以进行主动修改。可见,申请人是可以对递交后的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但是主动修改的时机有要求。

发明专利主动修改的时机有两个:

1)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2)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

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主动修改的时机只有一个: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因此,专利申请人应及时把握上述主动修改的时机。

值得注意的是,主动修改的内容并非没有限制的,《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以下介绍几种常见的允许的主动修改。

1. 明显错误的修改

申请文件中的明显错误是指,一旦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就能立即发现其错误并能立即知道如何改正的错误,例如语法错误、文字错误、打印错误以及某些相互矛盾之处【1】。

因此,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说,及早发现专利申请文件中出现如权利要求书未顺序编号、说明书中结构部件名称相互矛盾、附图标号不一致、错别字、拼写错误或语法错误等“明显错误”,可以通过主动修改以加快审查进度。


2.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2.1 增加权利要求的数量

例如,将一条权利要求拆分成多条。需要注意的是,通过主动修改增加权利要求数量超过10项的,需要补缴权利要求超项费。


2.2 对权利要求书保护的范围重新划分

申请人可以通过对权利要求书主动修改以改变要求保护的范围。

例如,原权利要求书保护的是一种化合物A及其制备方法与应用,说明书中记载了将化合物A应用于具体化妆品组合物的实施例,那么申请人可以通过主动修改的方式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保护一种含有化合物A的化妆品组合物。     


3. 对说明书的修改


3.1 修改发明名称、所属技术领域或背景技术

申请人可以通过主动修改的方式对发明名称进行修改,使其准确、简要地反映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名称;修改所属技术领域,或者在背景技术中补入申请日前已经公知的现有技术,便于公众和审查员清楚地理解发明和其相应的现有技术,加快审查进度。


3.2 补充实施例中具体内容的出处或测量数据所用的标准方法

这种对说明书实施例的修改仅允许补入原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中具体内容的出处以及已记载的反映发明的有益效果数据的标准测量方法 (包括所使用的标准设备、器具)。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提交后可以补交实验数据以证明技术效果,但是这种补交的实验数据仅作为证据使用,不允许补充至原说明书中。申请人想要在说明书中补充实施例和实验数据以完善专利申请的,可采取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再申请,但这不属于主动修改的范畴。

总的来说,专利申请提交后可以进行主动修改,而主动修改能够被接受的前提是在规定的时机和专利法及实施实施细则允许修改的范围内进行符合规定的修改。


参考文件:

【1】复审无效决定评析《关于涉及“明显错误”的修改超范围判断的案例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