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

申报条件

(一) 属于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成立时间 3 年以上,且未获评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未获得过本规程第十二条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资助、第十三条商标品牌基地培育资助、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奖励、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奖励以及本条规定的资助;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三)具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已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并取得成效;

(五)近 2 年专利授权量或版权登记数量或商标注册核准数量持续增长;

(六)知识产权运用成效好,知识产权对产品(服务)起到核心支撑作用,或已对外实施知识产权,或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取得一定成果;

(七)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八)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人力成本、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维权、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及代理费、知识产权专业咨询等相关费用)占研发投入 2%以上。

办理流程
辅导准备材料
申请
受理
审查
审批公示
拨款
材料清单
1.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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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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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建设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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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各领域工作成效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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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知识产权信息运用工作成效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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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知识产权投入审计报告
审批时限

约120个工作日

资助标准
  1. 每年认定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不超过 20 家,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 50 万元。